什么是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更新时间:2019-04-1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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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效制度是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的限定。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诉讼时效才提出仲裁请求,则当事人的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时效制度是对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的限定。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诉讼时效才提出仲裁请求,则当事人的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这里特别提醒读者注意,虽然在我们的脑海中,诉讼时效似乎一直是二年,但在劳动争议中,时效却是六十天!千万不要坐等着时效丧失!

    六十天的时效是从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具体哪一天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呢?按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有些时候当事人并不想丧失时效,但却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没能提出申诉,例如由于生病或自然灾害而没能按期提起申诉,鉴于这并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当事人并非有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仍应当受理。 “正当理由”指非因当事人主观过错超过仲裁时效。

    在时效的计算上,当事人与争议解决机构的认识有时会不一致。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而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以仲裁决定书决定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并未发现该申诉已超过时效,在仲裁中才发现,此时仲裁委员会仍应裁决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或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认定当事人的申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有权对时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如审查后认为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间不行使申请仲裁权的,法院仍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申请仲裁权确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的,应作出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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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请问诉讼时效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诉讼时效日期的计算:<br> 1、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br>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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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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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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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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