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国务院以及省人事厅规定相冲突,哪个规定效力更大?应该执行哪个归定?
更新时间:2010-12-19 18:39:1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职工,因乳腺癌手术、放疗、化疗,病休不到半年。单位依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病休工资规定(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相关科室,2007年10月1日执行),从我开始休息的第一天起,就每月扣我工资总额的20%,而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和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定:工龄满10年,(我工龄20多年)一年内累计病休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开始工资扣发,并且是两项之和的20%,而不是工资总额的20%。请问律师:单位职代会的决定和国家以及省里的规定相互抵触时,单位执行职代会的规定对吗?哪个效力更大?应该执行哪个规定?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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