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补偿
更新时间:2010-12-10 18:07:14
问题描述:
我是08年10月1号与某工业园区签订的劳动用人合同,为期一年。目的是附属在当地某警务室当协管.09年10月1号一年合同期限到期之后,单位未再与我们签订用工合同,但是我们还是继续在单位做事,单位也未表现出要与我们签订合同跟辞退我们的迹象,直至工作到今天2010年12月7号,园区突然说又要重新招收一批员工,而且也通知了我们一起填表报考。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们在这次报考当中没有合格或者不想报考的情况下,我们就这样给下岗了,那园区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律义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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