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0-12-07 08:00:12
问题描述:
我与我邻居曾在1979年进行分家,且我有当时分家的分单,分单上载明了我的宅基地南有走道,且此走道归双方共同行走。1984年政府颁发给我们双方宅基使用证。且我的宅基使用证上也载有我南至走道这一事实。
2008年,我在我的宅基地上翻盖新房时,我的邻居不允许我走我南至的走道,理由是:南至的走道在其宅基使用证上记载着,且归其所有。
看其证上确实是像其所说的那样记载着。但我的证上也载明了南至走道。且此走道的出行我早已形成了历史。为何忽然间此走道的归属权归我邻居所有。我为此现象不满,于是于2008年11月份向市法制办进行了对我邻居的宅基使用证的行政复议。
经过了近半年的的时间,政府却对其证进行了维持。并未进行更改或撤销。
自我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停的向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进行反应其证出现的错误所在 ,且也试图进行法院起诉,可是未果。
现其证上了出现了我之前未曾发现的错误,1984年的宅基使用证虽然将走道记载到其宅基使用证上,但是宅基总面积并没有将走道计算到总面积里 ,且证出现很多与现实不符的现象。我将此错误向市法制办的人员反应,其并没有给我正面的解释,只是让我去找下级领导进行调整。
事情已经许久,但都没有任何起色。
请问是否我可以再次的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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