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私自去银行打印我的帐户明细犯法吗?
更新时间:2010-12-06 12:56:50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与我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为了拿我的银行转帐记录当证据,私自去银行以单位书面申请并盖章的方式让银行打印我的帐户明细给他,银行也很配合地打印给他。
事后用人单位拿我的帐户明细当证据当庭交给我,并且当庭承认是单位书面申请并盖章的方式让银行打印我的帐户明,我才知道他没有经过我的授权打印了我的帐户明细。
2010年11月30日我以侵犯我隐私权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案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并且交纳了500元的诉讼费。
提交的证据有:用人单位打印出来的我的帐户明细,仲裁裁决书。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复印劳动仲裁的庭审笔录出来。
我想请问下律师们,这个案子的胜诉率大吗?需要拿哪些法律跟他们对弈呢?如果请律师要多少律师费呢?有律师愿意接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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