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10-12-05 18:50:25
问题描述:
这样写事实与理由行吗?
2009年9月18日,原、被告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胡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0年9月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原告2010年3月1日再婚后,再婚的家庭环境,与胡杨原生活环境差异大,胡杨不能适应、很叛逆,需要更多的时间让胡杨适应新的环境,但被告不予理解。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因探望权纠纷将原告起诉至顺义区法院,并于11月25日双方调解被告每周五晚从胡杨所在学校将胡杨接走,于下周一将胡杨直接送到学校;寒假、暑假时间由原告和被告平均对胡杨进行探视。探视时间的增加让胡杨在原告生活环境更加不适应。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小孩2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被告能够保证原告的正常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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