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我怎样起诉对房产进行分割?女儿的监护怎样确认?
更新时间:2010-12-04 00:21:32
问题描述:
自愿离婚协议
男方与女方于2000年 1 月31 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12日生育女儿。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用的一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住房一套赠予女儿,住房产权的变更的手续在女儿18岁时办理,家具、家电及其他物品一同赠予女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女方暂时保管或由男、女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2)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债务: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离婚后的各自生活的处理: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私生活,非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如果要暂住在一起,不得给对方造成生活等方面的困扰,不得把异性朋友带到家里来,否则必须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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