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前就与企业有劳动合同那2010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0-12-03 13:29:23
问题描述:
2007年签劳动合同签到2007年12月31日到期,但在2007年12月单位让重签一分合同日期是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1月30日单位提出不续签,2010年12月1日交接工作后可以不用上班,那想问一下补偿金如何计算?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实际上劳动关系是3年半(从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就按新法的满半年按一年算可以是领4个月的补偿金呢?再有就是企业在2007年7月到9月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而是从10月份开始签的,那么我现在才知道应从7月开始的试用期就应与我签合同单位没给签是不是可以要求企业按未签的期间补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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