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的做法违法吗?可以起诉她吗?
更新时间:2010-11-26 21:18:10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一个朋友2004年跟前妻协议离婚,到现在已经快6年了,孩子快16岁了。当初孩子由男方抚养,根据离婚协议女方每月付300元生活费,但到2010年3月份以前女方不履行协议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给男方。到2010年孩子上高一的第二学期,女方给孩子办了个农行卡,三月-六月每月往卡里打400元,算是给孩子的生活费,因为孩子在异地上高中。这期间她一共支付了1600元,而她这5年(2005--2009)最少应该支付300*12*5=18000元,而她一分也没有付给男方孩子的生活费。2010年1、2月还没有算在内。而再此期间孩子的上学生活全部是男方支付。2010年9月孩子又转到他们的所在地,但男方已成家,家里有12岁的小姑娘,没有地方住,所以住在女方家里,开学男方给孩子交了1000多元的学费,孩子是个男孩,女方做为母亲,自己有房子,虽然现在已经结婚,但没有孩子,住了才3个月,就要男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要是男方不给这400元生活费,就要挟孩子从她家赶出去,赶到男方那里居住。请问这种做法违法吗?要求合理吗?男方可以起诉她吗?能请求法院要她支付5年的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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