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购房合同里逾期违约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11-23 09:51:08
问题描述: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9月中买了一个二手房,需要贷款。9月26日去签按揭合同的时候本合同,业主的太太由于回了老家不能来签,说是10月5日才能回来。后来10月8日国庆节假期结束后第一天业主太太去银行补签了名字补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因为业主没有按时签约,导致我们刚好遇到广州的公积金新政,公积金系统升级等问题,到现在公积金贷款都还没批下来,估计还要再等两三周。因为我们是收齐尾款才收楼,这样也导致我们收楼入住的时间大大推迟。现在业主在某些事情上蛮不讲理,我们决定不再那么好说话,打算追讨他们的违约金。
合同是这样写的:买方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卖方必须提供协助,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因买方或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等无故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
(1)逾期未超过十天的,违约方须逾期每日总楼价的千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请问我们有权向业主追讨违约金吗?业主说因为十一假期不是工作日,他们不算违约。但是我认为合同没有说是工作日,就应该是按天数算;况且就算按工作日算,他们也至少违约了一天吧?麻烦各位帮忙解释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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