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支持公司嗎?
更新时间:2010-11-22 16:14:43
问题描述:
2009年A公司法人代表帶著合夥人Z來我司簽署了一份為期一年的代理廣告協議。并明確告知今後與我司的工作鏈接由合夥人Z全權負責并當場按協議時交付了5萬元押金。
2010年3月初A公司合夥人要求變更代理協議,為謹慎起見,我司要求A公司合夥人必須出具A公司法人親筆簽署并蓋章的《委託書》并結清所欠費用。2010年3月中旬,A公司合夥人帶著委託書和公章來公司辦理變更協議并支付所欠的8萬元(其中5萬元以押金抵充)。2010年9月A公司法人一紙訴狀告我司稱對於合同變更不知情,他和合夥人已經不再合作我司的做法是屬於違法解除合同等要求我司返還5萬元押金。在法院審理中A公司要求鑒定委託書筆跡和公章,經鑒定:筆跡和公章都與A公司法人提供的不一致。
請問:鑒於合同變更系A公司全權委託的合夥人Z提供給我司為事實前提,我司依法需承擔不利後果嗎?
謝謝資深律師能予以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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