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多少能成为公司股东?
更新时间:2010-11-19 09:45:36
问题描述:
郭某、薛某、姜某和程某4人决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起名为xx有限公司。2006年3月2日四人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4名股东分别认缴的出资额是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执行董事郭某为法定代表人;程某为公司经理;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在缴纳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首次出资缴付情况如下:郭某以其所有的路边门面房一间滴作出资,开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薛某承诺货币出资,但未缴付任何股款;姜某以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抵作出资;程某将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帐户。2006年4月1日,4日委托律师陆某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登记材料。陆某于4月15日提交了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于3日后发给公司营业执照,2006年6月5日股东姜某与其妻子兰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姜某在公司里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兰某。程某对此无异议,但郭某和薛某强烈反对,并承诺购买姜某的全部股权,后因资金方面的问题,二人只购买了姜某一半股权。2006年10月1日程某发现姜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按市场价格计算仅为40万元 ,遂代表公司要求姜某补足差额。
【问题】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否合法?
2.兰某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
3.本案中,哪些股东应当向哪些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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