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撕毁未标明作废的被告与被害人家属所签协议
更新时间:2010-11-15 19:00:56
问题描述:
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审判长联系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签订了二次补偿协议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在双方条件达成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且签字按手印。协议被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收着。判决结果出来后审判长把协议撕毁,并未告诉其撕毁具体理由。协议上也未见标明作废。所以现在协议上说达成的补偿金额一直为履行。
请问审判长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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