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后由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的购房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5天内办理产权”,我们能要求法院一起判决交房和办理产权吗?
更新时间:2010-11-11 15:47:02
问题描述:
2008年5月我们与开发商的法人代表李先生在预售证下来之前签定购房合同,并全额付款,约定2008年7月30日前开发商得办理购房合同的正式备案。后开发商法人代表变更为叶先生。他拒不承认李先生的售房,说那是个人行为。我们只好诉诸法律,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了李先生的售房行为,我们最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办理了预告登记。2009年10月底,该楼盘其他业主接到通知办理了交房手续。我们又只好诉诸法律,要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现在的问题是开发商在楼盘交付使用后365天内还未办理好总登手续。我们的购房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5天内办理产权”,我们未能及时收房,也是开发商不肯交给我们。请问这里指的是楼盘还是我们的单元房?我们能要求法院一起判决交房和办理产权吗?办理产权具体该如何要求?因总登还未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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