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问题
更新时间:2010-11-07 20:03:32
问题描述:
我是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09年11月,我在一家公司开始试用。一个月后,也就是12月,公司让我到人力资源部门去签合同。签合同的时候,那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让我把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一项的时间给花划掉了,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签合同,没怎么考虑,就按照他的要求给划了。合同生效日期写的是2009年12月1日,终止日期是2010年11月30日。但是从12月份起,公司说我是新毕业的大学生,要实习6个月,还说实习大学生工资统一为每个月1200元,这样算下来,扣完五险一金,我拿到手里的只有800多一点,总共实习了6个月,然后写了个转正定级表,我的工资才涨了点。但是到了今年的11月,公司说不跟我续签合同了,要是再签合同就得签6年的了,当初就是因为不想一下跟我签三年的合同,所以想了这个解决办法,就是先签一年合同,然后再说。然而现在不想跟我签了,所以告诉我一下。
我想问的是:
1. 公司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在现在这家公司上班前,曾经在其他公司工作,现在的公司是否还可以按照新毕业的大学生那样让我实习6个月。
2. 实习期是否应该算作试用期。如果算,那按照法律我是否至少应该签订3年的合同。然而,我签的合同里没有规定试用期的时间,我该怎么证明我实习了6个月。
3. 如果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我应该有什么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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