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
更新时间:2010-11-05 12:23:16
问题描述:
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简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于07年分居到现在。她一直住在她姐家,我于09年起诉离婚09年10月28日判决。没有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准离婚。我于10年的5月又起诉离婚。8月25日。判决。原。被告之间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分居未满一年又述至本院,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又不准离婚。
我于9月1日上述中院。中院以一审不判离婚他们就不给判离。和原告分居未满一年又上述中院的理由不给判决离婚。要我再重新起诉。
我想问,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吗?难道我们这辈子就离不了了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