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期限合同的签定
更新时间:2010-11-01 18:03:14
问题描述:
请问一下,在事业单位工作已过十年,签过两次不连续性的合同,一次在2001年签了一年期限的,一次在2008年签了一年期限的,2008年到2009年3月,现在到2010年10月又要签2009年3月到2011年3月的合同,请问单位这样作合法吗,我们要求签固定无期限合同,可以吗,如果单位不签,又怎么办?单位如果在2011年3月到期后,能否解聘(没有任何违反单位规定的情况下),然后能否转为劳务代理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