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的分红应不应该保护,还要不要计算利息?
更新时间:2010-10-27 12:03:36
问题描述:
2003年8月,我和两个朋友陈某,李某一起投资某工程,我来承建管理,他们每人投资现金60万,分红30万(不参与管理)。我同时向他们出具两张相同借条,借条将本金60万和分红30万写成本金90万,但还款时间分开,原文为:“今借到陈某(李某)现金90万,2003年12月8日还款60万,2004年5月8日还款30万,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2003年8月21日”。不久我偿还本金60万;这个工程后来破产而且工程款拖欠了7年。陈某将借条还我并说不要利息,但我还是支付他几万元利息。而李某收到本金后,一直没找我要过这笔分红。没想到,时过6年时间后,李某将这张借条交到法庭,还硬定30万是本金,并索要6年来的2分月息。我们通过陈某录音并经法院鉴定,认定30万是红利。但法官认为,我们既然支付了陈某利息,就不但要支付30万给李某,还要支付6年来30万的2分月息,请问:“明为借贷,实为分红”是不能受法律保护的吗?而且长达6年之中,李某一直没要向我要这30万,有还款时期,但也约定逾期利息,就不算过时效了吗?并且如果确定这30万是分红,还要计算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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