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告的说法能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0-10-14 07:18:52
问题描述:
我和被告都是廉江市人,我们2009年4月18日在广西南宁签订货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把我货车租给被告使用,租金每月20000万,租期一年,合同约好每月的1日前预付当月租金,逾期则按超期的天数乘以每月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
被告从2009年4月18日始到2009年11月份8个月当中,只付过两个月的租金,多次催他交钱未果,我的车是由广西玉柴公司担保分期付款的,由于多月不交供车款,玉柴公司从被告手上扣留我的货车,要求我交清欠款才能取车,我多次问被告要租金不给的情况下,我最后只能同意把车卖掉还款.
今年6月我在廉江法院起诉被告,在法院调解时,被告反说我在合同不到期就把车卖掉,说我违约.请问被告的说法能否成立?还有,他的租金一直没给,合同约好的违约金能否一直算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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