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外派劳务担保金我是否可以追回?
更新时间:2005-03-17 16:24: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9月27号与武汉一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办理外派劳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向该公司交纳了一笔5000元的担保金。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如没有为我办理好出国手续,该公司将退还这5000元担保金。在合同到期没有履行的基础上又在原协议上用钢笔写了一句补充协议,日期从2004.07.20-----2005.01.20之间有效。
2005.01.21日,该公司打电话通知已办理好签证,由于我个人原因取消了出国打工的念头,所以以合同约定时间到期为由拒绝了继续履行的要求,并要求该公司退还我的5000元担保金。该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请问:
1.如果我要终止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对方?如果需要文本格式什么样的?
2.由于合同没有约定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只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胜算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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