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无理由强行接触劳动合同有赔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0-10-08 13:08:53
问题描述:
我和公司签的是2010年9月25日至2013年9月24日为期3年的合同(签好的合同本人至今未拿到),其中2010年9月25日至11月24日为试用期,但在2010年10月5日(试用期内)进公司培训的时候被人事部告知本人因在2010年9月30日于店铺偷窃经理的钱,并且被监控录像拍到,公司给我两条路选,要麽把偷掉的钱还出来,要麽自己写辞职报告走人,我没有做过的事当然不会承认,所以我要求报警,可是公司不给我报警,并且将我一个朋友也开除,给的理由是我们两个认识!公司还说今天不管我们走不走,反正肯定是解除劳动合同了,说我们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为了还自己一个清白,最后我还是报了警,可是到了公安局,他们确拿不出证据说是我们偷的,也拿不出监控录像证据,这足以证明我没有偷东西,公司是无事生非,强行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我和我的朋友能拿到违约赔偿金吗?如果能赔可以赔多少,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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