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他也没有房产证。将来也就不需要过户了。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更新时间:2010-10-04 09:00:22
问题描述:
您好,请教一个问题。卖方未婚,父母已去世,和兄妹共同拥有公房一套,现已拆迁,可以用优惠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一套。他与家人协商并公证,其兄妹放弃购买权,同意由他出资购买,房产证也办在他一人名下。回迁安置房还没盖好,自然他也没有房产证。由于他要到外地发展,于是把户头卖给了我(我不清楚他兄妹是否知道)。我俩达成协议并公证,该回迁安置房由我出资购买,房产证也办在我一人名下。由于他在外地,回来不方便,于是到拆迁办把户头改成了我的名字,以后房产证办下来就是我的名字,将来也就不需要过户了。请问,我们的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通过改户头名的方法办下房产证后,有何后果?如果有错,如何补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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