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
更新时间:2010-10-02 10:17:46
问题描述:
现有老房一间,买受于1984年,价款已交,并入住至今。交易时,房屋产权人已过世多年,留有一座大宅院(我家的房屋约占其中十分之一),一妻及两儿两女。其妻和两个儿子宣称两个女儿已放弃继承权,故我方只与其妻及两儿签订合同。由于当时房产局要求其换证,故无法登记交易,直至1996年,卖方才办好换证手续,最终由其两儿共同共有整座大宅,但卖方并未通知我方已可以登记过户,只以“一定会给你们办”为借口拖延。时至今日,我方认为其已无诚意协助我方办证,故欲提起诉讼。但此时对方却提出两女对本宅亦有继承权,当年签约时未得两女同意,欲以部分共有人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来否认该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请教大律师,我方该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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