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宾馆场地,现已建房甲方要求中止合同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0-09-28 09:28:35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9月买了县林业局的2亩地,位于林业局对面新建的门市楼(其起名为林业宾馆)内,但与购买门市的10几户一样,与林业局签的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50年,合同当时签时,糊涂的签定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租赁费用的5%,其实当时主要是考虑我的利益,怕林业局收了钱又不买了。场地到手后,我又以林业宾馆续建的名义盖了三间门市楼,当时林业局也出了手续同意续建,现我已把场地和门市全转租了。现在林业局找到我,以要建办公楼的名义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场地和门市,但只按合同上租赁费用和违约金赔偿,现在场地和门市比2001年相比升值了最少一倍多,请问我如何才能维护我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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