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上诉求的内容,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可以更改诉求内容。
更新时间:2010-09-22 08:29:45
问题描述:
主要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费和零零碎碎的财产分割。
我决定抚养孩子,孩子已经12岁,愿意跟我,我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对方对共同债务不予承认(因为都是向我的亲戚借的,没有借条),那么估计法庭不会采信,按没有债务论处,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可以在对方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对家中零零碎碎的财产,例如大大小小的家电家具首饰等物品,我的本意是只要达到离婚要求,这些东西随便对方拿多少。那么是不是可以不必在起诉书上一一列出?
要详细清点财物,很繁琐,我没有这么多精力进行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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