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宝宝的抚养权和对方的抚养费)
更新时间:2010-09-15 12:32:55
问题描述:
男女方协议中写明,男方支付女方生活费到2010年6月份结束。在这期间,男方每个月支付了2500元。
2010年6月18号,男方到无锡来了几天,当月留下2500元。双方协商了之后的生活费问题,男方只愿意每月支付1000元。
回深圳后,于7月19日转帐1000元到女方账户。
8月初,男方与女方短信确认了一起生活的事,女方提出:“暂时不想在一起生活,因为考虑到男方的为人。在一起只会产生更多的争吵。”
男方提出,“既然如此,就不再支付生活费了。”
我是女方,目前已在工作。想就该婚姻事宜提出几点咨询:
1.男方这样不支付生活费,女方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支付?支付费大致在多少的范围?是否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男方工作的公司直接转帐给女方?
2.男方提出要在过年时,将宝宝带回海南过年,女方担心,他会因此将宝宝扣留在海南。女方是否有权拒绝?如果不能拒绝,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相应措施?
3.如果男方要提出离婚,宝宝的监护权是否会被判给女方?女方是否有权申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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