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约定时间晚一个多星期
更新时间:2010-09-06 13:55:40
问题描述:
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我和供货方签了一份供销合同,但是他比约定时间晚了一个多星期到货,合同规定,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双方重大损失的,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20%的违约金。我想问的是这样算重大损失吗,因为他的违约,我们和客户说好的供货时间也发生变动,客户很生气,说我们不讲信誉,太让他失望,取消了定单,还说不会再和我们合作。为此,我们丢失了个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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