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更新时间:2005-03-05 23:08:01
问题描述:
我妈是一名环卫工人,事发在05年2月18号上午十点左右的公交车起点站,当时我妈背对着肇事公交车清理路面垃圾,肇事司机开始到车将我妈撞到并从她胸前碾过,事发20分钟后由环卫职工发现才将我妈从车下拉出送往医院,医生证明到达时已无呼吸。在肇事司机倒车时就有旁人提醒撞到人了且当时还有另一公交尾随在肇事车后,该车上司机目睹事故全过程。车上的司机,一旁的公交调度员及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置之不理,见死不救。主治医生表示如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送达治疗的话还可抢救但由于耽误太久送达时已死亡!我现在是大3学生,父母离异,外公外婆去世,在赔偿方面公交公司坚持按交通法赔偿条例中的最低居民年收入赔偿,但是我妈是有工作的且只有45岁,条例上也列有各行平均工资标准,但公交公司说那是伤残赔偿标准(条款上并没有任何解释且与城市最底标准为并列项),公交公司还表示无论是多大年纪,有无工作和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他们统一按最底标准算(交管部门已证实公交公司在事故中负全责)。
请问到底应按哪项标准赔偿?我还可以提出什么赔偿吗?我可以提出的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现在肇事司机已被拘留,我是否还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
我可否对肇事司机及事发时在场见死不救的公交公司两名员工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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