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老房子这种情况,谁的说法是合法合理?
更新时间:2010-09-02 11:37:12
问题描述:
1985年时我爷爷用700元购买同村相邻老屋三间,当时只用便条写个交易证明无中间人只有双方户主答字,并有其女婿收款条,户主随其女儿迁至外村,我家就整修原有房子居住。1992年,农村宅基普查时,我家把此处买入的房屋用地改为我爸爸的名字登记办理,原有房屋用地用我爷爷的名字登记办理,宅基地使用协议书有村委盖章和县公证处盖章。1996年时,我爸爸与村委签订协议(我爸爸与村委签的字),用此旧房用地换取本村别处地建房。2002年原房主去世,本来两家关系还很好,2004年其女儿搬家又找到旧房产证(好象60年代未70年代初,房产证房名为与我家写协议房主的配偶,其早逝)找到我村村委又要求我家归还房屋,当时原村支书逝世新村委说我爸96年与村委签的建房用地置换协议用地,应用我爷爷名下的宅基地更换而不能用我爸爸名下的地置换。现在就这样一直放着,屋子还在我家使用,2007年我爷爷去世。
以上情况:1、老房主的女儿要求收回房子的要求是否合法?
2、我爸爸的宅基地使用协议是否有效?
3、我爸签的协议而用我爷爷名下的地置换,村委里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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