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的约定
更新时间:2010-08-29 17:26:55
问题描述:
请问:2007.11.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交付时间是自2008.11.28.而到今年2010.7.22.开具购房发票。期间一年半有余。是否属于出卖人违约?如果已属违约,必须承担违约金?
请大律师帮我评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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