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更新时间:2008-03-28 00:37:00
问题描述:
在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登记
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同意按下列第二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于2007年10月14号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交了办证税费,可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房产证,请问下房开是不是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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