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0-08-26 00:12:36
问题描述:
第一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衍生两个问题,1,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是不是最终赔偿者是雇员,而雇主不用实际赔偿?因为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2、如果雇员致人损害时,只存在一般性的过失,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雇员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应该如果承担?
第二个问题,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特别在矿山等资源采集类行业,发生伤亡的,其赔偿标准通常高于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如2008年后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赔偿在60万左右,请问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高于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哪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