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可以第三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更新时间:2010-08-24 10:37:32
问题描述:
我们2004年计划内生一男,2007年计划外生一女儿。在2007年向政府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2500元后,发放上户通知单,准许上户。2009年政府部门再次向本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又自动缴纳2500元。两次征收以后,政府未出示书面征收决定,今年政府部门又向本人强制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如未出示书面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我是否有权拒绝第三次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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