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主张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吗?
更新时间:2010-08-20 11:15:38
问题描述:
您们好。本人于2010年6月1日到上海的一家数码公司上班,他们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我要求他们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不理会或不作打算,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今年8月16日将我开除。我与他们协商并向公司陈述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我2010年6月到2010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基本工资1200*2=2400)。我是外来人员公司从用工起就没有给我交过综合保险我也与他们商议他们只肯给我8月的日薪和2个月的综合保险,我想去仲裁他们但是我没有书面证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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