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离婚
更新时间:2010-08-16 21:01:32
问题描述:
我妹妹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在月子里其丈夫因重男轻女思想对我妹妹经常打骂,造成我妹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其夫逼迫我妹妹去办理的协议离婚,我们认为我妹妹当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此协议离婚应该是无效的,我们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判决也是说明了我妹妹在办理离婚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时我们起诉的是撤消离婚,后来通过相关法律才知道无法撤消离婚,我们现在提出男方对我妹妹做出赔偿,因为当时离婚协议上根本就不公平,其女归我妹妹抚养,男方每月出500元(包括生活\\医疗\\学费)房产等一切财产都归男方所有.区法院未开庭审理就维持原来的判决(鉴定我妹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张判决书),当事法官说我们只能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和提出一定的医疗补偿.还说什么我妹妹主要是签了字的,像法官所说,那么那张司法鉴定就一点用都没有.在情理和法理上我觉得我们都在占理,为什么法院却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