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补缴由谁承担,建议允许劳动者建立两个个人帐户
更新时间:2010-08-12 07:02:54
问题描述:
1、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起诉到法院,其认为行政色彩较浓,只判决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段。到劳动检查部门,其又认为自己没有执行权,无法执行,怎么?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补缴报告》,有个人补缴额、单位补缴额,我认为个人补缴额应由单位承担。请问我有道理吗?有什么政策依据?
3、非全日制劳动文件规定,允许劳动者兼职,也规定第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机构只允许劳动者建立一个个人帐户。是否可研究尽快出台允许劳动者建立两个个人帐户,并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保密,避免相互推卸责任,且必须要有溯及力。
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