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对方无偿利用我的户头投资。我帮助对方提取分红或转账,没有约定是否取得报酬。这几年我一直是无偿的服务。其中约定在条件满足后(公司允许转让后)经过双方协商,就将其中户头过户给对方,转让后就与我无关了,就不必尽义务了。第二年公司允许过户,但是因为我们的协商始终没有达成,最终没有过户,现在已经是第五年了,对方主张过户的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而不能过户,这样合同就因为对方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由原来的有一定期限的合同(在公司允许转让前一定期限内我们并没有约定尽义务是否取得报酬)成为了长期合同。 1.对于合同期限的转变我是否必须一直为他无偿服务? 2.如果不必我是否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3.和对方协商收取费用也不能达成一致怎么办?如果起诉从法律上讲法院会支持我的利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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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问题?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的,
以不同项目及合作方式而定。
2010年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