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改成个人名义存在银行。请问现在可否能定上挪用。能判多少年?
更新时间:2010-08-04 06:39:49
问题描述:
我有位前辈,现已退休,原为所在单位的财务科长,退休后原单位财务出纳员因贪污1。7万元被检察院反贪局询问,出纳交待原财务科长有笔30万元的款子无下落。检察院又向我的前辈询问,现已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披捕。当时这笔钱是2003年存的,是已单位的名义存的。2006年改成个人名义存在银行。每年都取了利息然后再把本金存上。2008年12月退休回家后。这笔钱也没归还。2009年6月取走的。这笔钱当事人称是领导送礼花了。因为单位的金库只能存款3000元现金。领导用钱急就从家里借用的。退休回家后就把这笔钱拿回来了。检察院现在在银行里查出存取款的票根定的。检察院也询问了当事人的领导,领导说有这个事情。但具体多少金额忘了。请问现在可否能定上挪用。或定为贪污情况下,如归还本金,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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