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一个单位工作但中间有间断工作年限应怎样算?
更新时间:2010-07-31 17:02:25
问题描述:
我于2000年6月至2003年9月曾在丰都县公安局双路派出所任协勤;2004年9月至2009年2月又在丰都县城东派出所任协勤.(注:2006年双路派出所与城东派出所合并为一个所).本来任职期间单位也曾说过要缴纳社保的,但后来以单位没钱为由一直未缴.现在我想咨询的就是:
1、我现已辞职(辞职时间在2009年2月),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为我补缴社保?
2、我的工作年限应该怎样计算?
3、如若我本人放弃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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