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与施工方的设施相撞受伤,委托方是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0-07-28 20:23:37
问题描述:
你好,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人在夜间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与工程队架设在道路上的设施(中间长四米的铁管,两端为软胶管)发生相撞后摔倒,致使驾驶员受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工程队未在作业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交警大队事故证明书中,说无法确定驾驶员与工程队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
该工程队是我村请来清理河道的,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其中一条写明,在施工期间,施工方作业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物品遗失、人身意外,伤及第三方(财产或人员),均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我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及索赔。
现该驾驶员向工程队进行索赔,并已向法院起诉,在此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将我村作为追加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请教驾驶员将我村作为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村与工程签订协议中载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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