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续签的哺乳期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要支付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0-07-22 14:52:12
问题描述:
企业毛某,女,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一年,合同应与2009年6月24日到期,但因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因此,又和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女职工,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23日哺乳期截止日,合同终止,如果在哺乳期到期日,公司临时通知不向和她签订合同了,请问除了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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