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只因没有过户
更新时间:2010-07-03 10:33:36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二轮摩托车于2007年3月以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车行,并在车行购买了新车,并要求转让他人后要进行过户,2007年12月车行把我的旧车转让给他人,并与新车主签定了买卖协议,并要求10日内进行过户手续,此次转让我并不知情,2009年,我的旧车发生了事故,肇事者为新车主的儿子,未满18岁,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主要责任在我旧车的车主儿子,受害者为次要责任,但是由于我的车没有过户,肇事者家属拒绝赔偿等原因,(具体我也不清楚,我更本就不认识现在的新车主),现受害者将肇事者作为第一被告,我作为第二被告,肇事者父母为第三,第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1.3.4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除交强险赔偿责任之外的经济损失的70%
,被告二.三.四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人现有车行转让车的转让协议,转让前的交强险保单,和新车的发票,与车行的旧车抵押新车只是口头协议,要求过户也是口头形式,在未出事故期间,我多次向车行询问旧车情况,并要求其过户,车行老板说,新车主不过户,这都是口头形式.
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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