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士配偶在国内住宅买卖
更新时间:2010-06-29 15:58:59
问题描述:
你们好!
我是七旬老人,中国公民,配偶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现在和子女一起定居美国。我在苏州市有住宅一套,位于三楼,因为上楼不方便,配偶和子女让我购买一套一楼的商品房。经过物色,我已经选定一套一楼的商品房。为保险,我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中心咨询,一位徐姓主任答复,只要我配偶出具全权委托我处理的委托书并公证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办理私有房屋的买卖事宜,为此我配偶聘请美国一位律师出具了全权委托我处理的证明,并由我市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此前提下我向房主预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定金。谁知道这两天去办理过户手续时,该徐姓主任看了我的公证书和各种资料后声称,涉外人士在国内购房有许多规定,我配偶的公证没有作用,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我想向你们咨询的是:
1。像我这样配偶在国外的老人,在国内不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了吗?不知道国家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能告诉我吗?
2。我20万元定金的损失可以向房主索回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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