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为5级伤残,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
更新时间:2010-06-29 20:42:49
问题描述:
现在已经收到法院的传票。我先说一下事实与理由。我们是被告。
2009年8月17日20时。被告董XX驾驶XXXX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沈辽路由东向南行驶至沈辽路宁官告诉收费口,左转湾时与原郭xx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直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车损及xx郭XX严重受伤后果
该事故经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董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郭x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8天,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评定为5级伤残,令查明董xx驾驶车辆属于被告xx车队、该车已经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在由1、2被告承担备尝责任。
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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