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为何表述不一?
更新时间:2010-11-08 19:58:55
问题描述:
登在“**网”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第104条这样写道:“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期限,十五日以下。”而在同一网站内另一篇文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一文中,列举了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这样写道:“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期限,十五日以下。”
两个文本对同一个法规内同一条条款的内容,为何有两种不同的表述?请哪位尊敬的法律专家给予答复。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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