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本公司股东之一,吊销营业执照。诸位律师如何判断?
更新时间:2010-06-24 23:09:58
问题描述:
原、被告是亲戚。被告成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上明确注定投资人只有被告一人,无任何家庭成员。原告为买房,让被告以被告公司名称出具银行办理按揭的收入证明,(证明如下:原告是本公司股东之一,月工资**元,股份红利**元,特此证明);后去被告家玩,拾得被告流水帐几张和被告夫妻闹离婚时写的一张财产分割单(注:这几张上只有数字,均没有原被告的名字);因是效好亲戚,原告困难时向被告借几笔钱,数额最多是2万。事过几年,原告以上述证据告被告,称他为被告公司股东之一,称当年两人已有口头合伙协议,还出资投资给被告公司及被告的其它生意,同时出具一个证人,要求被告履行证明内容,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被告补偿原告几年的股份分红,被告应诉时对法官的提问一概否定,坚决否认原告的无理取闹,并称成立公司后没经营过任何经济活动,提出按“个人独资金企业法”第四章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告的其它生意跟公司毫无关联,以此反驳原告,请问象这样的案例,诸位律师如何判断?看法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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