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为准?还可以享受哪些补偿?
更新时间:2010-06-24 11:35:37
问题描述:
我于2008.05.12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1年,合同期满续签了3年。2010.06月初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因公司原因项目无法推进,已与另一家公司签定合作开发。所以本公司项目部撤消并对人员进行解聘。2010年3月底因检查出病毒性肝炎,于4月4号住院至今。从公司人事部通知解聘(2010.06月初)之前一直在工作,也没请过病假。今天(2010.06.22)公司人事部就解聘问题与我见面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公司知道我在住院治疗)。我再次告诉他们目前本人的情况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证明。人事部说关于我的情况他们先回去查阅相关劳动法再找我。
我想请问:
1.医疗期是以医生建议为准还是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为准?我的医疗期具体从什么几月几号算起?可以享受医疗期几个月?
2.医疗期工资按规定怎么发?我现在的工资1500元,每月扣除150元自缴社保费,实发1350元。以我目前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我在医疗期可以享受多少工资?
3.我患的是慢性肝病,医疗期满后仍必须治疗,公司可以解聘吗?
4.除此以外我还可以享受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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