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退租问题
更新时间:2010-06-21 12:53:36
问题描述:
我与女友在学校旁租了一间房子。看房的时候房东告诉我们房子可以使用。我们见房子条件和设施都很好于是决定租下。凑足3600元。每月1200并一个月押金。
房租上23号开始入住。房东当时就将钥匙给我们。说可以让我们提前搬东西和休息。而我们第二天休息去做了一顿饭。晚上房东告知我们不可以使用她的厨房。而我们就是因为看厨房和厕所条件好才租的。合同上并没有签不可以使用。虽然还未到入住时间。我们也有所理亏。但总不能一直不使用厨房吧。
23号女友便住进去。(我不住那里)但是房东说她女儿未放假所以要与女友同住一段时间。我们花1200租了一间房哪里会愿意和别人同住。而且我去也不方便。在合同上并没有签署她们在23号之后还要同住的事项。并且她们的东西也不搬走。我们考虑再三并不愿意租这间房。决定另找房子。
由于这些都未在合同上标注。我们如果要退租是否算作违约还是算她欺诈。
若我们不退租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她23号搬走。
如果这些纠纷产生我们该去哪里调解。
这份私人的合同非中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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