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及时与4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以上员工的做法正确吗?我们公司如何才能不补偿工资呢?
更新时间:2010-06-17 18:33:30
问题描述:
我公司因管理的原因,没有及时与4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上述4位员工09年9月上班,)现在我公司想与其补签合同。但他们说补签可以,必须将09年10月份到10年6月份的工资在给他们补偿。补偿后他们在7月份在重新签订合同。请问以上员工的做法正确吗?我们公司如何才能不补偿工资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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