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结果不说明原因随意减少标的判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0-06-17 08:22:0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国企员工,曾被单位派遣到股份制企业工作,后被退回原单位。原单位因同股份制企业有矛盾而拒不接收达一年之久,工资、社保无人发、交。经劳动仲裁裁定:由股份制企业补发、交工资和社会保险金。该单位不服而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改由原单位补交社保金,并且未说明任何缘由取消了补发工资标的。两企业均未上诉。原单位在判决生效后,开始发放工资和交社保金,而不按判决补发争议期间的工资和社保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们该怎么办才能争取到应补发的工资?法院不说缘由随意取消标的的做法合理吗?没有工资能计提社保金吗?终审判决书发放日在判决生效日6个月以后才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吗?这样的情况追诉时效应该从何时算起?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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